去年6月,全国各省市地区都开始实行阶梯电价改革,并从7月正式开始实施新的电价收费制度,也就是从原先的单一或者峰谷电价转变为按照不同用电规模对用户进行阶梯定价的新模式,其时,国家发改委出台阶梯电价改革措施的一条重要理由是,通过改变不同电力用户的成本负担,以“改善电力企业经营状况”,其背景是,在上游环节煤电价格联动的改革诉求下,作为下游环节的用户市场,其电价必须适应煤价变动,尤其是煤价上涨的需要,否则,煤电价格就仍然会出现倒挂,从而出现电力企业“入不敷出”的结果。
事实上,正是在阶梯电价改革的前夕,自2008年10月以来,全国煤炭价格指数从低点的150飙升至2012年年初的190-200左右,也就是说,作为电力发电企业的主要原材料,3年多时间里,煤炭成本上涨幅度高达30%,但居民电价却依然保持在原位,这意味着,居民每多消费一度电,火电电力公司就将多支付相应的成本,这显然才是包括电力企业在内的市场供给方倾向于采取阶梯电价的主要原因,为什么呢?
因为阶梯电价改革的出发点是在现有基础上,多用电则多承担单位用电的电价,用得越多,单位电价则越高,但这里面并没有向下的价格机制,即如果比原来用地少的话单位电价可以变低,由此,现行的电价制度只能称之为固定的阶梯电价制度。所以,从电力企业的角度来看,阶梯电价的直接效应便是增收,帮助他们缓解来自上游环节煤炭价格上涨的压力,而从居民整体的角度出发,则意味着绝对成本的提高。这样的结果本身也没错,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让煤电价格进行自行调节对于合理配置电力和煤炭,以及能源资源都是很有帮助的。
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也恰恰是从2012年6月开始,煤炭价格进入下降周期,至今煤炭价格指数环比已经下跌了20%左右,接近于2008年年底的低点,这就是说,在短短1年里,火电电力发电企业的成本已经节约了20%,如果进一步较之于实施阶梯电价制度之前的电力价格,一正一负间,电力企业从中获得的差价可能高达30-40%左右。如此一来的结果是,阶梯电价改革不仅只是“改善了电力企业经营状况”,而且还帮助其获得了巨额的超额利润,而居民则是这个超额利润的最大承担者。就此而言,我们很难说阶梯电价改革“成功地”实现了煤电电价联动的市场化改革目标,也很难断言,市场在能源及电力等资源领域上发挥了基础性的配置功能。这是因为,市场作为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其最大的功效在于,通过价格机制,使社会各个群体的收益实现初始的均等化,从而提高产出的效率和增进全社会福利。而其中,要实现上述目标,价格必须具备上下浮动的可能性。
煤价无法有效倒逼电价的最大后果在于,其一,从直接效果来看,在煤价下跌时,电力企业看似从阶梯电价制度中占到了便宜,但在长期里,煤价不可能一直下跌,到下一个煤价上升周期到来后,电力企业便将在固定的阶梯电价制度中尝到苦果,一旦煤价涨幅超过电价上升幅度的范围,电力企业的负担将可想而知。
其二,从间接的效果来看,居民并不直接与煤炭市场及价格发生关联,但就居民的角度而言,固定的阶梯电价制度实则极大地约束了电力消费的积极性,即电力消费再无价格弹性可言,切断居民与电力价格,以及居民与煤炭价格间市场传导的结果是,煤炭价格既然无法影响电力价格,那么再低的煤炭价格也都无法对居民的电力消费形成有效激励,这必然意味着资源配置的扭曲。而居民—煤炭间激励机制的缺位及其后所形成的扭曲,其效应必将进一步传导到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一方面,扭曲的电力价格及支出对居民储蓄及其他消费形成挤占,从而破坏其他消费品市场的供需平衡,引致价格下降,并减少供给;另一方面,如果煤炭的价格久居低位,从电力使用的角度看,这似乎有利于我们保护能源资源和环境,但从发电及能源利用的结构来看,煤炭价格洼地一旦成型,受价差刺激,会有很多替代性能源需求转向煤炭,即便是电力企业本身,也会倾向于采用更多廉价的煤炭资源,譬如从油气改用煤炭。长此以往,我们的能源结构并不是更“轻”,反而是会更“重”。况且,这样的价格环境无疑还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极为不利。一定程度上,较高的煤炭市场价格,而不是电力价格才会真正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创造积极的市场比价关系。
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认为,从理论上来看,电价的固定阶梯化制度应仅是一种朝向浮动电价制度的过渡性工具,这是因为,电价改革的目标应着眼于全社会资源能源环境的保护,而不是仅仅维护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唯有通过市场,让煤电形成真正的灵活联动关系,再辅之以环境税收等政策工具,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福利公平分配,资源环境有效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作者系中国足彩在线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