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大陆有世界上最多的法官,有人说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官加起来没有中国的法官多,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估计,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但是中国的法官确实很多,比排在第二位的美国还要多出近十倍。这么多法官,案件处理的效果并不好,要求再审的案件,信访的案件特别多,这在世界上恐怕也是很难找到同样的情况。
我觉得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除了宪法确立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还未能充分落实外,这个可能是根本的问题。我们的审级制度是一个主要的方面,我们没有按照审级制度原理来设计和构建我们的审级制度。上诉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发挥作用有限,一个案子可能有很多种判决结果,“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中国不到黄河心不死的老话就发挥了作用,许多当事人一定要把官司打下去,希望通过不断地“努力”,不懈地“努力”,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结果。而事实上有些闹的、折腾的比较厉害的,又确实得到了好处,许多国家的维稳经费就用到了这些人的身上。而这一不良的“示范”作用又进一步加大了一些人挑战生效裁判的动力,形成了恶性循环。
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本应对法律的统一适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判例在我国的缺失。这也是我今天主要想谈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判例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他们的法科学生在校期间研读了很多高水平的判例,判例也是考试的内容,所以说法科学生非常熟悉判例。判例加现代审级制度再加高水平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律适用统一就相对比较容易。英美法系判例是法律渊源之一,法科学生学的主要就是判例,判例发挥的作用就更大。英美法系90%以上的案件在审前程序就结束了,这与判例的指导作用有很大关系。因为双方通过证据交换,谁手里有几张牌已经比较清楚了,在这种情况下,有判决参照,往往能够和解解决。所以说法治国家在这方面有很多经验需要我们学习。我们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又没有判例制度,上诉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发挥有限,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科学生读书期间主要是学习抽象的理论,很少接触真实、系统的案例,法律适用不统一方面问题很多也就不奇怪了。
最近两年我国的最高法院也开始做指导性案例,已经发布了4期,有十几个指导性案例,这对法律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当然,万事开头难,从目前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来看,还存在不少争议的问题,有些指导性案例判决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就引起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很多质疑,有的作为指导性案例甚至会有负面效应。这无疑值得我们深刻地检讨。但我相信,我们的指导性案例制度会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能够逐渐起到判例的作用。
目前我们准备写一本《中外疑难案件审理比较研究》方面的书,目的就是想给司法和理论研究提供一些参考。比如说我们刚刚出版的《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第三章,涉及到请求权的竞合,原告提起诉讼是否主体适格?是否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同请求权基础涉及的不同权利构成要件,当事人举证责任如何进行分配?是否存在原告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等等复杂问题?该案件前后经过三个法院一审、二审,但是最后再审结果也很难让人信服。第四章涉及多个诉讼标的和事实推定等问题,事实复杂程度远超第三章。这些疑难案例在国外肯定也是大量存在的,国外的成熟判例介绍过来,对我们国家的同类案件处理无疑具有参考意义,对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此外,我觉得真实、系统的案例教学特别是判例教学对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的提高和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具有重要价值。其对法律统一适用的价值已被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它也应当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
(本文系作者在中国足彩在线大学国家建设研究中心第18期学术沙龙“我国法律统一适用的路径选择”上的发言。)
(作者系中国足彩在线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