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决定》对资源环境保护的若干规定   ——“三中全会与资源环境改革”系列之七

作者:李志青摄影: 视频: 来源:新闻文化网发布时间:2013-12-04

日前,中央已经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全文,全社会纷纷展开解读,主要的注意力也都集中于“市场”、“决定性作用”和“国安会”等热门概念上,尽管也有留意到三中全会仍然延续了十八大上首提的“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及其作为“五位一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说法,但却因为这并非本次全会所特别指出的内容而受到一定的忽略。事实上,在过去两年里,自十八届一中全会以来,资源环境领域形势的发展仍然超出了当时的估计,尤其是在资源利用的效率提高以及环境污染的排放控制等两个方面,实际的进展显然不大,反过来,随着“雾霾”等环境问题的加剧,公众的意见却越来越大,如果“改革”不能在关切民生的环境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那么“改革”也就失去了其最大的人文关怀本义,因此,随着改革在各个领域的全面深化,资源环境领域的根本性变革也已经迫在眉睫。

第一,《决定》延续并强化了有关“建设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意在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形态”地位。

根据笔者跟踪观察,在以往的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上,有两点是明确的,一则不缺中央的意图,二则不缺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的症结在于,各级地方政府和各个行政部门是否真正落实中央意图和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就是他们是否从内心完全认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当然,限于中央与地方/部门在目标和权限上的差异,地方/部门在很多具体事务上的认识上的确无法达到中央的高度,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在关键问题认识上的一致性。就此而言,在事关民生的资源环境保护上,除了必须对具体的管理领域和部门进行改革之外,首要的其实正是统一思想,确立可持续发展上的基本“意识形态”地位,为何称之为“意识形态”呢?原因很简单,意思就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已经没得选择,也没有任何弹性可言,这也是十八大上创造性地提出“美丽中国”概念的缘由所在。

笔者曾经向国际同行介绍“美丽中国”是中国向世界表明的一个积极态度,即我们不会继续走“高污染、高消耗”的老路,我们决心在资源环境领域做一个向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大国,这得到国际同行的极大认同。实际上,“建设美丽中国”之所以是我们在资源环境领域执行的一项“意识形态”,不仅因为它具有对外展示的用意,更旨在对内建立一个发展底线(或生态红线),任何有违这个底线的发展都不符合我们的根本利益。

如果说,过去两年里,各个部门和各级政府仍然在揣摩中央为何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内在意图,那么,时至今日,这个谜底实际上已经逐步揭开。从最初的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质量预警系统到“大气国十条”的颁布,再到环保法修订,资源环境领域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不仅更加接地气,而且还步步紧逼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一直到《决定》公布,我们可以发现,“建设美丽中国”作为保护资源环境的“意识形态”,已经在中央的部署下基本完成了各项必要的前期动员工作,而《决定》则将在此基础上推动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更上一层楼。

第二,除了统一思想之外,《决定》在保护资源环境上的新意还体现为以制度提高执行力、以制度破除资源环境领域内的“既得利益”上。

在诸多现实面前,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已经毋庸赘言,但除了直接冠之以“环境”二字的国家环境保护部之外,其他部门在保护资源环境上,要么是“有心无力”,即他们从本部门职责出发,不知如何推动“资源环境的保护”,要么则是“明知故犯”,即他们觉得资源环境保护与本职工作相冲突,取舍之下不得已牺牲资源环境的质量,这两条无疑都会陷环保部于“尴尬”境地(《东方早报》7月15日)。结果是长期以来,资源环境保护不仅思想不统一,而且还严重地执行不到位,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在第一线真正发挥对于不良和低效经济增长的约束和纠偏功能。如此一来,在不彻底的资源环境保护过程中,实际上已经造就了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那就是长期依赖资源环境管制漏洞而发财、而升官的既得利益群体,这个群体不仅通过规避资源环境管制而获利,而且还往往是获利颇丰后甩身便走,将一个烂摊子留给继任者或当地老百姓,最后还美名其曰,为当地发展做出贡献。不仅如此,长期以来,资源环境领域内的这个“既得利益”群体还四处游走,竭力为“先污染、后治理”这一已经遭到否定的传统思维辩护,其核心便在于希望继续游离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外。

由此,《决定》显然注意到上述两个问题,并具体地提出了解决方向,一则便是加紧考核机制的调整,不仅要考核现任政府在资源环境保护上的生态政绩,而且还对负责人实行离任生态审计,这是前所未有的力度;二则是确立生态红线制度,建立一个所有政商都不能碰的红线,其实这也正是民生的底线。有了这两条,便为后续的改革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

第三,《决定》前所未有地提出了“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据笔者观察,之所以认为这是前所未有的,是因为历届三中全会的改革从未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其中,尽管具体的改革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明晰,但其背后的逻辑和未来的方向都是明确的,即要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逐步厘清当下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本源,然后在此基础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科学性。那么,究竟什么是中国国情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本源呢?这与环境污染的制度性根源紧密相关。

一般而言,在西方的经济学理论中,都认为环境污染的制度成因是外部性,或者叫“市场失灵”,也就是我们无法通过价格机制本身来配置带有环境属性的各种资源和环境要素,故而,才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以公权力来克服“市场失灵”下各主体排放污染的冲动。事实上,这样的逻辑不难理解,也容易执行,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便主要从属于“市场失灵”的情景,从而也在较短的时期内借助于政府之力便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转。

除此之外,环境污染问题实则还有一个来源,那就是与“市场失灵”相对应的“政府失灵”或“计划失灵”,具体而言,表现为政府或计划制定者偏重于经济增长,不仅不对“环境污染”进行合理干预,而且还长期有计划地利用资源环境的存量(体现为红利)来发展经济,其中的一个表征便是,直到今天,我们所取得的主要环境治理成果都严重依赖于诸如“规划”、“专项”等带有很强计划性的政策工具,而实践证明,所谓的“计划”都无法真正彻底跟上市场对效率改进的需要,这意味着,资源环境质量在市场化进程中受到了来自“计划”与“市场”的同构和双重挤压,进而加速其下滑。理论上,第二种情况在西方国家也曾出现,但由于他们大多在较早时期便彻底地进行了市场化,到了环境问题盛行的阶段,这些国家的政府固然可以在环境污染上不作为,但他们却也无法再进行额外的反向干预,因此,在这些国家,环境问题的性质相对较为单一,不存在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挤压现象。此外,在世界其他的转型国家,譬如前苏联、东欧诸国等,由于采取了休克疗法,他们也不曾经历过这样的情况,如果说,在转型之前,转型国家环境污染的主要制度根源是“计划不当”,那么在转型后,环境污染的主要成因便转变为“市场不当”,值得注意的是,从结果上看起来,转型后这些国家面临的环境问题还有所减轻,这似乎说明,在“市场不当”与“计划不当”两者间,后者对资源环境的不利影响甚而还更大一点。

在过去的35年里,中国执行了渐进式改革路径,是全球唯一一个将“市场”与“计划”合而为一加以利用的国家,就资源环境领域而言,这也就意味着必须承受来自两方的失灵压力,本来,“市场失灵”可以靠政府的干预加以解决,但现在的情景是政府在保护资源环境过程中也“失灵”了。这意味着,要扭转资源环境保护不力之处,便首先要清楚地分割我们当下的资源环境问题的不同制度根源,究竟哪些是来自于“市场失灵”,对于这一块,我们必须强化监管和管制措施(收权),同时,又有哪些是来自于政府干预性的“计划失灵”,对于这一块,则有必要重新放还给市场(放权),以利于促进资源环境的生产效率,总体而言,收权和放权都同样重要,缺一不可,显然这也正是下一步改革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重中之重。

最后,要全面读懂《决定》对于下一步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言下之意,还有必要跳出资源环境领域,真正领会“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事实上,从资源环境保护关涉自然、民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将越加呈现出与其他各个领域的交叉性。就此,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加强管控,提高效率应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建设美丽中国”的重托所在。

制图:实习编辑: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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