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要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作为《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提出的重要治理要求,敏捷治理是针对前沿科技领域高度不确定性与高风险性提出的创新性治理模式。它以适应性为核心,强调容错性、协调性、灵活性与柔和性,靶向破解传统治理模式滞后性与片面性的弊端,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动态化、前瞻性的解决方案。通过敏捷治理,能够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生态,推动科技活动与伦理治理同步协调发展,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的伦理支撑。
现代科技活动内在地要求对科技伦理进行敏捷治理
现代科技活动是人类向着知识边界探索进发的生产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观认为,科学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是历史发展、文明进步的最有力杠杆。科学活动特别是现代科技活动的特殊规律,对科技伦理治理提出敏捷治理、容错治理等内在要求。
一方面,科技活动内在蕴含科技伦理治理的价值要求。马克思说过:“科学绝不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享乐,有幸能够致力于科学研究的人,首先应该拿自己的学识为人类服务。”科学研究不是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活动,而是具有鲜明的价值指向性,内在蕴含着对真善美等价值的追求。科技活动的价值指向性,决定了科技活动是合理性与合目的性辩证统一的活动,是知识创新与价值追求协调并进的实践过程。科技伦理敏捷治理,既是推动科技活动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科技活动符合人类整体福祉的有效手段。
另一方面,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治理存在难以同步的内在张力。由于科技活动面向未来,充满未知性、不确定性和试错性,往往需要先行先试、适当容错。科技伦理治理则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科技活动,构成被动反馈而非前瞻引领式的调节规范。这一内在张力,突出表现为“科林格里奇困境”:如果担心潜在风险与不良后果而对科技活动过早治理,则可能将创新抹杀在萌芽状态;但是如果等到发展成熟而问题频发时再去治理,则可能由于木已成舟而难以控制。因此对科技活动的伦理引导必须平衡兼顾开放性、容错性、协商性和规范性等多重价值,既注重保护科技活动的探索性与积极性,又有效规避科技失控带来的风险性或颠覆性影响,这就要求科技伦理治理采取更为柔性、灵活与协调的敏捷治理模式,不能盲目地搞“先破后立”或“休克疗法”,而要遵循“先立后破”、循序渐进的路径。
科技伦理敏捷治理是与科技活动相协调的治理模式
科技伦理敏捷治理是充分发挥“德法兼治”制度优势,以政策引导、行业自治、协商对话、舆论监督等为主要手段,具有灵活柔性、循序渐进、兼容并包、平稳可控等特征的治理模式,是与现代科技活动相协调、相适应的治理创新。
第一,科技伦理敏捷治理顺应现代科技活动规律。针对新兴社会领域与问题,在立法还不健全、硬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最适合利用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合作协议等具有灵活性的软法开展创新治理。对科技伦理治理采取软法治理,不急于出台强制性的刚性法律,而是采取伦理审查、行业自治等敏捷手段,有利于有效克服“科林格里奇困境”,使得科技伦理治理的节奏与强度能够适应现代科技活动在先行先试、允许试错等方面的要求,既不至于治理过早过强而扼杀科技活动的可能性,也不至于太晚太被动而无可挽回,确保科技活动始终运行在伦理与法治轨道上。
第二,科技伦理敏捷治理符合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观要求。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观认为,科技活动应当服务于人类整体福祉、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科技活动摆脱资本主义带给人的异化与控制,开创人类利用科技创新追求美好生活的新境界。科技伦理治理,应该采取更具协调性、一致性的敏捷模式,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自治功能,依靠公共政策、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等容错性与协商性更强的伦理规范,使得现代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治理在同一体系内同频共振、相得益彰。
第三,科技伦理敏捷治理彰显“德法兼治”制度优势。“德法兼治”强调“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面对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科技伦理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与动态化的现实,仅仅依靠传统长周期的硬法机制,难以及时有效解决科技探索蕴含的新问题与新风险。科技伦理敏捷治理通过灵活的伦理审查机制及时调节前沿创新、化解潜在风险,动员利益相关者协商形成价值共识,发挥职业道德机制促进共同体自律,同时还注重对成熟的软法规范进行立法转化,既有利于提高科技伦理治理的适应性,又显著增强现代科技活动与科技伦理治理的同步性和协调性。
完善科技伦理敏捷治理模式的具体路径
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处于新兴技术快速发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际秩序深度调整叠加的特殊阶段,亟待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敏捷治理模式的建设路径。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增强制度供给。秉持“德法兼治”理念,增强政府规章、行业标准、职业守则、专业规范等制度供给,以适应性强、灵活度高、试错成本小的软法规范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的创新探索。对经过多年探索、固化成熟的软法,要及时转化为刚性立法,形成更具普遍性、稳定性和强制力的硬法,促进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
二是搭建公共平台,促进协商共治。顺应“后常规科学”情境下的开放科学趋势,通过科技伦理委员会建设、人文与科学对话、伦理治理研讨会、伦理审查听证会等形式,搭建科技伦理协商共治平台,吸纳伦理学、法学研究者以及公众参与,进一步消除分歧、凝聚共识,提高科技伦理敏捷治理的价值支撑与社会参与。
三是强化伦理审查,加强风险管理。深化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推动科技伦理审查从体系框架走向规则细化、从制度设计走向落地执行、从理念倡导走向能力建设,实现科技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全覆盖和强履职,形成常态化的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夯实科技伦理敏捷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四是开展舆论监督,促进信息对称。发挥媒体的知识分享、科学传播优势与评价监督职能,建立重大科技活动信息公开与传播机制,提高科技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存在重大争议和重大风险隐患的科技创新开展舆论监督,打破信息茧房与知识壁垒,减少与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敏捷治理实效性。
五是推进伦理教育,提升道德自律。从马克思主义科技伦理观出发,提高科技伦理教育政治站位,推动科技伦理教育课程建设,分门别类开好科技伦理课程。加强科技人员伦理培训,开展科技伦理委员会成员履职培训,引导科技工作者遵守科技伦理。
科技伦理与科技活动是两面一体的紧密耦合体。科技伦理敏捷治理模式彰显了“德法兼治”制度优势,构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软实力和巧实力,能够在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发挥重要价值、作出更大贡献。